史纲论文:有得必有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农业规模化与机械化的破坏研究

史纲论文:有得必有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农业规模化与机械化的破坏研究
Wang YinXi有得必有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农业机械化和规模化的破坏研究
王印熹
2500013074
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摘要
摘要: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一项关键的制度变迁。其通过将经营自主权还给农民,极大地激发了个体生产积极性,成功解决了我国的温饱问题,其历史功绩不容否定。然而,本研究旨在从历史学角度深入剖析该制度的另一面。文章认为,这项以“分”为核心逻辑的改革,在瓦解人民公社“大锅饭”弊端的同时,也从根本上解构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基础。其导致的土地极度碎片化、农村公共品供给体系的崩溃,以及土地因承载社会保障功能而固化的产权结构,共同构成了制约我国农业向规模化、机械化和现代化转型的长期性、结构性障碍。这种历史后果并非偶然,而是该制度设计为解决短期激励问题而内生的必然代价。本文的结论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历史的特定节点上是一次成功的危机应对,但其对生产组织形态的深刻改造,造成了深远的历史影响,时至今日依然规定着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面貌。
关键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机械化;规模化经营;土地碎片化;集体经济;历史后果
一、引言:历史的十字路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双重遗产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农业站在一个历史性的十字路口。此前的人民公社体制,以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和“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严重束缚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1 农民在集体劳动中缺乏生产自主权和积极性,导致农业产出长期停滞,粮食安全问题始终是我国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在这一背景下,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为核心的农村改革应运而生。这场改革并非顶层设计的产物,而是源于基层农民自发的探索,最终获得了国家政策的追认和推广。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核心,在于重构了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的经济关系。通过将土地的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即土地归集体所有,但由农户家庭自主承包经营,极大地改变了原有的生产模式。3 这种制度创新,以“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一通俗易懂的原则,将劳动成果与农民的个人利益直接挂钩,瞬间释放了被压抑已久的生产热情。改革的成效是立竿见影且巨大的。在短短数年内,我国粮食总产量显著提升,一举解决了困扰我国数千年的温饱问题。4 农民收入显著增加,农村经济空前活跃,为后续的城市改革和工业化进程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庞大的劳动力储备。从这个角度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无疑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一次极为成功和必要的“第一次飞跃”。5
然而,任何一项深刻的制度变革都具有其两面性。当我们站在四十多年后的今天回望这段历史,便会发现,这项在特定历史时期解决了“效率”和“激励”问题的伟大创举,也为我国农业的长期现代化发展埋下了深刻的结构性隐患。它在打破旧体制束缚的同时,也瓦解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基础。通过将生产单位彻底“原子化”到单个家庭,这场改革无意中摧毁了农业实现规模化、机械化和产业化所必需的集体平台。这种以户为单位的超小规模经营模式,虽然在短期内激发了个体活力,却在长期内成为了制约农业现代化的根本性障碍。
这种内在的矛盾性,根植于改革本身的设计逻辑之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常被誉为一次产权的明晰化改革,它巧妙地在表面上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政治前提下,将使用权和收益权下放给农户。6 然而,正是这种产权的分割与再分配方式,成为了土地碎片化的直接推手。为了确保分配的公平,土地并非简单地按面积划分,而是综合考虑了土地的肥力、远近、灌溉条件等因素,将不同等级的土地打散后,平均分配给每一户农民。其结果是,一个家庭通常会分到数块甚至十几块互不相连、零散分布的“巴掌田”、“补丁地”。因此,实现个体激励的“公平”分配原则,其代价便是生产布局的极度“低效”。解决激励问题的方案,直接催生了规模化经营的难题。这并非一个意料之外的副作用,而是该制度设计内生的结构性后果。本研究旨在深入剖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这一“失”,系统阐述其如何在解放生产力的同时,破坏了农业机械化与规模化发展的组织基础。
二、解构集体——“大包干”对农业生产组织基础的重塑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组织形态的一次根本性断裂。它不仅改变了土地的经营方式,更深远地,它解构了自农业合作化以来建立的集体经济组织体系,将农业生产的逻辑从集体动员转变为家庭决策,从而对农业生产的组织基础进行了彻底的重塑。
2.1. 从集体动员到家庭原子化
改革前的人民公社体制是一种“政社合一”的组织,下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形成了对农村社会生产、生活进行全面控制的三级管理网络。7 在这一体制下,农业生产活动是在统一计划下进行的集体行动。生产队作为基本的核算单位,每年从县、公社接收种植计划,再组织社员进行集体劳动和统一分配。8 尽管这种模式因其僵化和对个体积极性的压制而备受诟病,但它客观上具备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无论是兴修水利、农田基本建设,还是推广农业技术,都依赖于这种能够集中调配劳动力和资源的组织形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则彻底颠覆了这一模式。它将生产、管理和核算的权力完全下放到家庭,使家庭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9 生产队和大队原有的生产指挥和经济管理职能被迅速剥离,最终走向解体。农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生产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判断和市场信号决定种什么、怎么种。10 这种转变将农民从集体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但也同时使他们失去了组织的庇护,成为一个个在市场和自然风险面前独立奋战的“原子化”个体。集体统一规划、协同劳作的生产景观,被千家万户“各自为战”的生产模式所取代。
2.2. 土地细碎化的解剖
“大包干”对生产组织基础最直观的破坏,体现在其造成的普遍而严重的土地细碎化问题上。如引言所述,为了在分配承包地时体现公平原则,几乎所有实行分田到户的地区都采取了“肥瘦搭配、好坏均分”的方法。集体拥有的大块连片耕地,被人为地切割成无数细小的条块,再分配给各个农户。一个农户承包的几亩地,往往分散在村庄的不同角落,形态各异,大小不一。这种“插花地”现象,使得我国农村的土地景观呈现出一种极度零碎的“马赛克”状态。
这种细碎化不仅是空间上的,也是产权上的。每一块细小的土地都对应着一个独立的家庭经营主体,这为日后的土地整合设置了极高的交易成本。要将这些零散的土地重新集中起来,需要与成百上千的农户进行谈判,协调各方利益,其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土地细碎化不仅是一种物理形态,更是一种固化的产权结构,它将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深深地烙印在了我国的土地之上,成为了阻碍规模经营最根本的物理障碍。
2.3. 公共品的衰败: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例
集体组织的解体,带来的另一个致命后果是农村公共品供给与维护体系的崩溃。其中,农田水利设施的失修与荒废是最为典型的例证。在人民公社时期,尽管存在效率问题,但集体组织凭借其强大的动员能力,修建了数量庞大的水库、灌渠、河堤等水利工程,极大地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增强了抵御旱涝灾害的能力。11 这些工程的维护,同样依赖于集体统一组织的岁修和日常管理。
随着“大包干”的推行,集体失去了组织劳动力和筹集资金的权力和能力。原有的水利管理体系随之瓦解,而新的有效管理机制却未能建立起来。农田水利设施这一典型的公共品,陷入了“公地悲剧”的困境:每个农户都希望从灌溉系统中受益,但没有人愿意承担维护的成本和责任。其结果是,大量的灌渠被淤塞,塘坝年久失修,机井泵站无人管理而损坏,导致灌溉保证率急剧下降,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不升反降。12 这种公共基础设施的衰败,深刻地反映了生产单位原子化之后,农村社会丧失提供和维护公共品能力的系统性危机。
更深层次地看,集体经济的瓦解不仅是一次经济组织的重构,更是一场深刻的社会结构变迁。人民公社作为一种全能型组织,其经济功能与社会管理功能紧密交织。当其经济基础被抽空后,附着其上的社会功能也随之凋零。原有的村社共同体,作为一个能够进行内部协调、提供互助、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单元,其凝聚力大大削弱。农民之间的关系从合作社员转变为相互竞争的个体经营者。这种社会资本的流失,使得农村社区在面对外部市场冲击和内部矛盾时,显得愈发脆弱和无力。这不仅为日后农村社会治理带来了挑战,也为重新培育农民的合作精神、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设置了无形的障碍。可以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赋予农民个体经济自由的同时,也让他们付出了失去组织依靠和社会联结的代价。
三、规模的困境——土地细碎化对农业机械化的制约
农业现代化的一项核心标志是机械化水平的提升。然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固化的土地细碎化格局,对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路径和水平构成了根本性的制约。它导致了一种独特的、看似矛盾的现象:农业机械总动力持续增长,但农业生产方式的现代化转型却步履维艰。
3.1. 机械化统计数据的悖论
从宏观数据上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机械化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全国农机总动力从1978年的约1.12亿千瓦,增长到2024年的11.6亿千瓦,增长了10.35倍13 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也从1980年代的较低水平,稳步提升至2025年的75%以上。14 这些数据似乎表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未阻碍,甚至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虽然我们应认识到,从1952年至1978年,在全国农机总动力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执行前从18.4万千瓦增长到11750万千瓦,增长638余倍)
然而,深入分析机械的结构和实际应用场景,就会发现一个深刻的悖论。这一时期的机械化增长,主要由小型、手扶式、多功能的农业机械所驱动。在责任制下,获得生产自主权和经济收益的农户,有强烈的意愿和能力去购置机械以替代繁重的体力劳动。但是,由于他们经营的是零散、小块的土地,大型、高效的现代化农业装备(如大型联合收割机、大马力拖拉机、精量播种机等)在这样的土地上毫无用武之地。因此,农民的购买选择自然集中在能够适应小地块作业、便于转移、且价格相对低廉的小型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上。从1979年到1985年,农民拥有的农业机械动力增加了近30%,但其构成主要是这类小型机械。13
3.2. 大型机械应用的物理与经济障碍
土地细碎化对大型现代化农业机械的排斥是双重的,既有物理层面的障碍,也有经济层面的不合理性。
在物理层面,田块狭小、形状不规则、地界纵横、田埂交错,使得大型机械难以进场、掉头和高效作业。大量的时间和燃料被消耗在机器从一块地转移到另一块地的过程中,实际作业效率大打折扣。此外,跨区作业的大型机械服务队在面对这种“补丁地”时,也面临着丈量、计费和与众多小农户沟通的巨大困难,服务成本高昂。
在经济层面,对于单个农户而言,投资购买大型机械是完全不经济的。一台大型机械的购置成本远超一个小农户全年的收入,而其有限的几亩承包地根本无法让这样昂贵的设备发挥其应有的规模效益。即使是租用大型机械服务,对于小农户来说,单位面积的服务成本也远高于拥有大片连片土地的规模经营者。因此,在小农经济的成本-收益核算体系中,大型机械化被理性地排除了。
这种结构性的制约,将我国农业锁定在一种“低水平机械化”的陷阱中。这种机械化主要解决了“耕、种、收”等环节中的部分体力劳动替代问题,但难以实现精准农业、节本增效等更高层次的现代化目标。它是一种对现有落后生产方式的适应和改良,而非根本性的变革。这种对小农生产模式的适应性投资,反过来又固化了这种模式。农民将有限的资本投入到小型机械中,这使得他们更难以摆脱对小块土地的依赖,从而形成了一种负向的锁定效应:细碎的土地催生了小型机械,而小型机械的普及又使得细碎的土地经营模式得以维系。
3.3. 农业技术应用的停滞
土地细碎化的负面影响并不仅限于机械化。它同样抑制了现代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应用。现代农业技术,如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优良品种推广等,往往具有很强的规模效应。也就是说,只有在较大规模的土地上应用,才能显著摊薄技术成本、体现技术优势。
对于一个只经营几亩地的农户来说,投入资金和精力去学习和应用这些先进技术,其潜在的收益增量非常有限,而面临的风险和成本却不低。例如,建设一套滴灌系统对于一个大农场是划算的,但对于一个只有一亩地的农户来说则成本过高。同样,购买专业的植保服务对于规模经营者是高效的选择,而小农户则更倾向于自己背着喷雾器打药这种传统但成本更低的方式。因此,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决策模式,导致了先进农业技术的采纳率偏低和推广困难,使得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依赖于传统经验和劳动力的投入。这进一步拉大了我国农业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
四、土地的枷锁——作为“最后保障”的承包地与流转难题
如果说土地细碎化是阻碍农业规模化的物理障碍,那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塑造的农民与土地之间的特殊关系,则是更深层次的社会经济障碍。在改革后的制度安排下,承包地对于我国农民而言,其意义远不止是生产资料,它更是一种根本性的生存保障,是抵御失业、疾病、养老等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种土地的“双重属性”,深刻地影响了农民的行为选择,构成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难以逾越的“软性”壁垒。
4.1. 作为社会保障的土地
在我国,一个覆盖全民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长期缺位。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相对滞后,保障水平有限。在这样的背景下,家庭承包的土地便自然而然地承担了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15 无论外界经济环境如何变化,无论进城务工是否顺利,只要手里有地,农民就拥有了最基本的口粮保障和居住依托,不至于彻底失去生计来源。土地,成为了他们对抗一切不确定性的“保险单”和“退路”。
这种观念根深蒂固。农民对土地的依恋,并非简单的传统乡土情结,而是在现实制度环境下极为理性的选择。土地的保障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现代社会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这使得农民在考虑是否放弃土地承包权时,其决策变得异常复杂。他们衡量的不仅仅是种地的直接经济收益与流转土地的租金收入之间的差异,更是稳定可靠的生存保障与充满风险的未来之间的权衡。
4.2. 土地流转的困境
正是由于土地承载着不可替代的保障功能,农民普遍对其承包地抱有强烈的“黏性”,极不情愿彻底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16 尽管自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以来,政策层面一直在推动土地流转,但实际进程远比预期缓慢和复杂。
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表现出极大的审慎和风险规避倾向。他们担心一旦将土地长期流转出去,会面临租金被拖欠、土地被非农化使用、承包权最终丧失等风险。更重要的是,他们害怕在失去土地后,如果遭遇城市失业、家庭变故等冲击,将彻底陷入无依无靠的境地。因此,即便种地收益微薄甚至亏损,许多农民,特别是中老年农民,仍然选择守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以求心安。
4.3. 城市化进程中的“人地分离”现象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经历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庞大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按照传统的经济发展理论,农村劳动力的流出本应为土地的集中和规模经营创造条件。然而,现实情况却更为复杂。大量的农民工虽然常年在城市工作生活,但他们并未、也不愿轻易放弃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
这种“人走地不走”的“人地分离”现象,导致了农村地区普遍的土地“副业化”和“老龄化”耕作问题。许多外出务工的青壮年劳动力将土地留给家中的老人或亲戚耕种,耕作方式粗放,投入水平低。在一些地区,由于劳动力极度短缺,甚至出现了耕地撂荒的现象。这些在法律上仍属于各个外出农户的承包地,虽然实际利用效率低下,却无法被有效地整合起来,形成规模经营。土地的承包权依然是碎片化的,阻碍了资本和新技术的进入,造成了宝贵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农村政策面临着一个深刻的内在矛盾。一方面,为了提高农业效率和竞争力,政策导向是鼓励和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与集中,即追求“放活”。另一方面,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出现大规模的失地农民群体,政策的基石又是“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17 从最初的15年承包期,到第二轮承包的30年,再到“长久不变”的承诺,国家政策不断强化农民对其承包地的产权预期。这种为农民提供安全感的“稳定”政策,客观上却强化了土地的保障属性和农民的惜售心理,进一步增加了土地流转的难度,从而与“放活”的目标形成了直接的张力。为保障稳定而设计的制度,无形中成为了阻碍效率提升的枷锁。
五、寻求“第二次飞跃”——新世纪的规模化探索
面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结构性困境,我国决策层早已有所洞察。早在1990年,邓小平就高瞻远瞩地提出了我国农业改革和发展的“两个飞跃”论断: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第二个飞跃,则是要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5 进入21世纪后,如何实现这“第二个飞跃”,破解小农经济的现代化难题,成为我国农村政策的核心议题。一系列旨在促进土地集中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探索由此展开。
5.1. 政策演进与制度创新
为给土地规模化经营扫清法律和制度障碍,国家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顶层设计。2002年颁布并于次年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为土地市场化配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原有的“两权分离”(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经营权)框架在促进土地流转方面显得力有不逮。因为承包经营权本身捆绑了农户的成员权和保障功能,农户不愿轻易转让。为此,中央进一步深化改革,创造性地提出了“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即将原有的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划分为归农户所有的“承包权”和可以市场化流转的“经营权”。18 这一制度创新的核心目的,是在保障农户承包权、稳定其土地财产权益和保障功能的前提下,将土地的生产经营功能“解放”出来,使其能够更顺畅地流向更有效率的经营者手中,从而实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归流转主体”的格局。
5.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崛起
在“三权分置”的制度框架下,国家大力扶持和培育能够承担规模经营重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图通过它们来整合碎片化的土地和劳动力资源。这些主体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土地的集中和农业的规模化。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21年9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223万家,带动了全国近一半的农户;家庭农场超过380万个,平均经营规模达到134.3亩;县级及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也有9万余家。在土地流转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已成为承接土地的重要力量,而龙头企业则在推动产业化规模经营中扮演关键角色。
六、结论:历史的回响
本研究的分析表明,作为我国改革开放起点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项具有深刻历史二重性的制度变革。它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以巨大的成功解决了激励机制缺失和粮食短缺的危机,其历史功绩是确凿的。
然而,从历史的纵深角度审视,其“失”的代价同样沉重。这项以个体化、分散化为导向的变革,以牺牲组织和规模为代价换取了个体的积极性。它通过解构集体,使我国农业退回到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形态,并由此产生了土地碎片化、公共品供给体系瓦解、规模效益丧失等一系列结构性难题。
这一制度选择的深远影响,时至今日依然清晰可见,当下我国正在大力推行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便是一个深刻的历史回响。这项建设的核心任务,如“小块并大块”、重建灌排系统、修建机耕道路等,并非一项着眼于未来的全新创造,而更像是一场对历史欠账的弥补。其动因,正是为了系统性地克服数十年前那场以“分”为核心逻辑的改革所造成的物理障碍,并由国家力量重新承担起因集体组织解体而长期悬置的农业公共品供给。这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造成的结构性问题,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消解。由此可见,一项重大的历史制度选择,其后果会形成长期的路径依赖,在后来的历史进程中以新的形式反复呈现,并持续规定着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
参考文献
1. 张乐天著:《告别理想:人民公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
2. 萧冬连著:《探路之役:1978-1992年的我国经济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31页。 ↩
3. 1982年至1986年,中央连续出台5个指导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都强调要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4. 中国统计出版社编:《奋进的四十年》,统计出版社1989年版。 ↩
5.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二版,第355页。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修正案)指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
7.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即“农业六十条”。 ↩
8. 张乐天著:《告别理想:人民公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0页。 ↩
9. 1982年中央1号文件正式肯定了“包干到户”的做法。 ↩
10. 萧冬连著:《探路之役:1978-1992年的我国经济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31页。 ↩
11. 据统计,人民公社时期修建了8万余座水库,至今仍是我国水利体系的骨干。 ↩
12. 韩丁著:《大逆转:中国的私有化》,第61页:“我们看见废弃的灌溉系统和被冲毁的土木工程。很明显,这些设施当中的很大一部分都不可能在私有制经济中建设,并且它们不可能在短暂的时间里恢复。跟我们随意交谈的农民非常生气,并且说在合作社体制下他们过得更好、更富裕。” ↩
13. 国家统计局:1978-2024年全国31省市农业机械化总动力。 ↩
14. 2025年7月17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5年上半年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人吕修涛在会上回答封面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目前,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已经超过了75%,其中,小麦、玉米、水稻三大主粮综合机械化率分别超97%、91%和88%,基本实现了全程机械化。 ↩
15. 贺雪峰著:《小农立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4页。 ↩
16. 根据农业农村部《全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年报》,近年来土地流转中,“转让”承包权的情形相对较少,表明农民普遍不愿放弃与集体之间的承包关系。 ↩
17.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
1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6年。 ↩